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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
发布时间:2024-07-19      来源:大庆日报     分享到:

  7月18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促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一是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户外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二是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是合理确定服务费。充电设施运营者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四是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责任编辑:李 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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