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知 -凯发k8国际唯一

  中国文明网大庆站 >> 公示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大庆网    

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要求,现就我局草拟的《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7月30日至8月8日,如有意见,请于8月8日(包含8月8日)前,前将意见邮反馈至大庆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信箱dibaoban-123@163.com。

联系人:赵飞,联系电话0459—6295016

附: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24年7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74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63元/人月。

(二)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照料护理标准分全护理、全自理和半护理三个档次。具体如下:

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0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8412元/人年、半护理7812元/人年、全自理7212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20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6240元/人年、半护理4164元/人年、全自理2496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87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护理6240元/人年、半护理4164元/人年、全自理2496元/人年。

(三)各县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4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4〕5号),自行确定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提高后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补发提高标准差额和资金筹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各区要统筹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省级资金足额使用后的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三、有关要求

此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能力作风建设“抓基层、打基础、强落实、见实效”活动成效的具体举措。县(区)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抓好工作落实,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相关联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认定等相关标准要同步进行调整。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资金统计发放和数据录入工作,与财政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筹集工作,加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运行安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优化简化资金拨付流程,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3〕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 红艳
  聚焦大庆 更多>>
·大庆聚力推进“四普”工作落地见效
·全省首个环保类“三证合一”审批在庆完成
·高温慰问送清凉 工会关爱显真情
·送欢笑到基层 文化惠民润民心
·专项行动!我市开启“精致保洁”模式
·我市生态环境讲解员全国大赛“拔头筹”
·李世峰:把大庆打造成东北振兴人才回流"先行地"
  主题活动 更多>>
未标题-5.jpg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