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提高社会救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我市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729元/人月,提标幅度为5%,位列全省第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292元/人年,与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一致;分别实现“十八连增”和“十七连增”。
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市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含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其中照料护理标准分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个档次。从2022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4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7212元/人年、半护理7812元/人年、全护理8412元/人年;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484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232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护理5580元/人年。
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标准执行;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6888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全自理2232元/人年、半护理3720元/人年、全护理5580元/人年。
各县按照《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行确定并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对新标准公布时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结合执行时间、低保(特困)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提标补发,补发资金要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