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我市市区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实现“十九连增”,位列全省第二,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十八连增”。
我市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规〔2023〕9号),明确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729元/人月提高到751元/人月,增加2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441元/人月提高到526元/人月,增加85元,达到《黑龙江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到2023年中期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要达到7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同时,城市和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实现城乡一体化。具体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供养标准分别为20136元/人年、19536元/人年和18936元/人年,比2022年标准提高240元/人年。
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标准分别为17304元/人年、15444元/人年和13956元/人年,比2022年标准提高240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供养标准分别为13788元/人年、11928元/人年和10440元/人年,比2022年提高1320元/人年。四县执行省指导标准。
市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标准提高后,民政部门将坚持提标与扩面相结合,加强对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预警,强化专项资金监管,确保精准施策、规范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